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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2026〕105号
当事人:石家庄金硕达家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23MA7FJ9BK59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西柏棠村曙光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付正贤
联系电话:13143492183其他联系方式:
2026年4月3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场监督管理局(董小铨)派发违法广告线索,内容为鸿鑫尚品,站点名称:抖音-石家庄木门厂家鸿鑫尚品;广告名称:鸿鑫尚品;广告类别:普通商品类;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监测日期2026-03-31;违法摘要:石家庄木门厂家鸿鑫尚品在抖音平台发布鸿鑫尚品广告,广告语含有驰名商标,违反了ZH68:《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广告发布者信息: 企业名称:石家庄金硕达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西柏棠村曙光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付正贤;登记机关: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4月23日到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付正贤陪同下,打开付正贤手机“石家庄木门厂家 鸿鑫尚品”抖音账号,察看了该抖音账号发布的视频,确认该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08时11分发布“鸿鑫尚品驰名商标,八项认证。”视频,付正贤现场出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未能出示“鸿鑫尚品”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通过中国驰名商标查询平台查询,查询结果为0条记录,“鸿鑫尚品”不是驰名商标。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4月23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付正贤进行了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石家庄金硕达家具有限公司于2026年03月24日08:11分在抖音平台发布的“鸿鑫尚品驰名商标,八项认证。”视频广告,存在不实内容,“鸿鑫尚品”不是驰名商标。该视频是李建超于2026年3月20日为石家庄金硕达家具有限公司剪辑制作,当事人能提供短视频服务合同和视频制作收费收据,制作费用为800元。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已删除该视频并注销了抖音平台账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发违法广告线索工单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鸿鑫尚品驰名商标,八项认证。”违法视频确实为该公司发布。
3.中国驰名商标查询平台查询结果截图两张,证明当事人的注册商标不是驰名商标。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5.影像资料一份及视频号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内容和视频发布时间。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7.商标注册证两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持有的注册商标不是驰名商标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短视频服务合同和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发布制作违法视频的相关费用。
9.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于2026年03月24日08:11分在抖音平台发布“鸿鑫尚品驰名商标,八项认证。”广告。经查,该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较小,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就主动删除了涉嫌违法的相关视频,并注销了抖音视频账号。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价的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7事项类型:广告监管 事项名称: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适用条件:1.初次违法;2、对商品或者服务曾获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3.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要求的期限内改正的;4、无证据证明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于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鸿鑫尚品驰名商标,八项认证。”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24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非税收入中心 罚没许可证正本号码;01050016、副本号码:01050016-01 开户行: 河北银行正定支行 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8月28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关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