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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山装配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桥式起重机案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1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6】114号
当事人: 河北恒山装配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3MA7AMGH43J
住所(住址): 正定县南岗镇北早现中学西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申华广
身份证件号码:130*************17
2026年8月25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岗所执法人员对位于正定县南岗镇北早现中学西邻的河北恒山装配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该单位负责人张二磊陪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一台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冀A02120(23))正在运行作业,按下桥式起重机配套遥控器急停按钮,正在运行的起重机未能停止运行,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单位停止使用该设备。2026年8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8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当事人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桥式起重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经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单位已更换新的遥控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25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岗所执法人员到企业检查情况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 ;
3.申华广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
4.2026年8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起重机械问题的事实。
5.企业提供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检验报告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的事实。
6.对张二磊的询问笔录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6年9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河北恒山装配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桥式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的规定。
当事人按下桥式起重机配套遥控器急停按钮,正在运行的起重机未能停止运行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25日进行查处,违法期限较短,且在检查后该单位于2026年8月27日及时更换了起重机械遥控器急停能够起到作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进行了更换。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期限较短,未造成社会影响及危害后果,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五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桥式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的。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处罚裁量权:(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如下:处1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正定县司法局执法监督举报电话:88014131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3MA7AMGH43J
住所(住址): 正定县南岗镇北早现中学西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申华广
身份证件号码:130*************17
2026年8月25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岗所执法人员对位于正定县南岗镇北早现中学西邻的河北恒山装配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该单位负责人张二磊陪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一台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冀A02120(23))正在运行作业,按下桥式起重机配套遥控器急停按钮,正在运行的起重机未能停止运行,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单位停止使用该设备。2026年8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8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当事人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桥式起重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经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单位已更换新的遥控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25日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岗所执法人员到企业检查情况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 ;
3.申华广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
4.2026年8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起重机械问题的事实。
5.企业提供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检验报告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的事实。
6.对张二磊的询问笔录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核实。
2026年9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河北恒山装配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桥式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的规定。
当事人按下桥式起重机配套遥控器急停按钮,正在运行的起重机未能停止运行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25日进行查处,违法期限较短,且在检查后该单位于2026年8月27日及时更换了起重机械遥控器急停能够起到作用,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进行了更换。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期限较短,未造成社会影响及危害后果,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五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桥式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的。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处罚裁量权:(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如下:处1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16
正定县司法局执法监督举报电话:88014131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9月20日
(印 章)
2026年9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