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 内容阅读
底建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发布时间:2026-06-22
    来源: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6034

底建中,男,身份证号码130123197108******

职务:法定代表人

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顺城关村**街**号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对你所在单位河北邦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河北邦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龙腾水都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你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该项目直接责任人员,未尽到监管之责。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由我局调查收集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6年5月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正城罚先(听)告〔2025〕YJ21-1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9月)序号第280项的相关内容,鉴于该项目工程主体已经完工,违法情节严重,现对你按单位罚款数额801666.62元的9.25%处罚款74154.16元(大写:柒万肆仟壹佰伍拾肆元壹角陆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县司法局监督举报电话:88014131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612日

本决定书2026年612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