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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庆华私自承揽业务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8-19
    来源: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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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石正)文综罚字〔2026〕F-008号

当事人:戴庆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1301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戴庆华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

2026年5月26日上午10点08分,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索涵辰(03012321006)、肖志友(0301232100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并告知现场负责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身份不符的,有权拒绝调查;依法享有申请回避以及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具有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的义务),对正定县隆兴寺临时讲解员登记处检查时发现两张派团单存在异常,经查该派团单为启程旅游(河北)集团有限公司所出具,但公章为启程旅游(河北)集团有限公司正定营业部,执法人员将两张派团单进行复印留做后期调查使用,并对整个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后对启程旅游(河北)集团有限公司正定营业部原负责人徐爱明及导游戴庆华进行调查询问。

我局于2026-06-12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私自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2026年5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由启程旅游(河北)集团有限公司正定营业部所开具的2张派团单存在异常;

2.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原启程旅游(河北)集团有限公司正定营业部负责人徐爱明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张派团单并非原启程旅游(河北)集团有限公司正定营业部所出具;2026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导游戴庆华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中1张派团单是在该网点工作期间所留存的,后私自拿出使用。并确认违法所得为160元整;

3.原启程旅游(河北)集团有限公司正定营业部负责人徐爱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4.原启程旅游(河北)集团有限公司正定营业部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已注销;

5.导游戴庆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6.戴庆华导游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导游身份;

7.派团单复印件1张,证明导游戴庆华私自承揽业务时所使用的派团单;

8.现场取证照片2张,证明2026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在正定县隆兴寺临时讲解员登记处检查情况;

9.戴庆华导游讲解费用截图,证明导游戴庆华在2026年3月10日私自承揽业务时的违法所得。

10.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查询截屏一份,证明戴庆华属于初次违法。

当事人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160元);

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3、暂扣导游证3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4

正定县司法局监督举报电话:88014131

 

 

 

 

 

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6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