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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常山爱尚麦克风练歌广场(王朋)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02
    来源: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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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石正)文综罚字〔2026〕F-005号

当事人:正定县常山爱尚麦克风练歌广场(王朋)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130123MA0BJGM55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朋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常山西路14号 

2026年6月12日我局接到正定县公安局扫黑办提示函(正公刑提字[2026]09号),涉及刘艺等未成年人进入正定县常山爱尚麦克风练歌广场唱歌,6月18日执法人员甄军平(03012321007)、索涵辰(030123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负责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身份不符的,有权拒绝调查;依法享有申请回避以及申辩的权力;同时具有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的义务),对正定县常山爱尚麦克风练歌广场进行了检查,并调取该店两个月内监控视频,经执法人员调取监控视频和收费记录得知,在4月16日凌晨2点15分左右,刘艺及其朋友在该店510房间消费58元,并对整个过程录像取证。

我局于2026-06-18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正定县常山爱尚麦克风练歌广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正定县公安局提示函(正公刑提[2026]09号)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检查照片4张,电子监控1份。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河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经查询系统得知,该场所属初次违法,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捌元整(58元);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施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施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24

正定县司法局监督举报电话:88014131

 

 

 

 

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