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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农(动监)罚〔2026〕7号
当事人: 王景
住所(住址):正定县******
身份证件号码:13*******
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接市民举报,正定镇兽医院工作人员没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2026年6月22日下午执法人员到正定镇兽医院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王景在现场配合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现场设有诊疗室和兽药柜,场地较简陋。现场药柜摆放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驱虫药等兽用药品。当事人王景自述在此从事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因大学学习的兽医相关专业,偶尔给附近邻居的动物接诊,主要给宠物打针用药等。经现场核查,当事人王景无法出示有效的执业兽医资格证、执业兽医备案证明,也无法出示诊疗病历、处方笺等相关证物。执法人员现场对药柜内全部兽用药品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上报后经审批依法立案调查。2026年6月22日下午执法人员对王景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8日开展经营性诊疗活动,诊疗费用190元,构成了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及登记保存拍摄的照片3张、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诊疗收款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026年7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罚告[2026]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动物防疫部分)第17条轻微情况,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涉案兽药7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三、罚款3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319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19907
住所(住址):正定县******
身份证件号码:13*******
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接市民举报,正定镇兽医院工作人员没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2026年6月22日下午执法人员到正定镇兽医院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王景在现场配合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现场设有诊疗室和兽药柜,场地较简陋。现场药柜摆放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驱虫药等兽用药品。当事人王景自述在此从事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因大学学习的兽医相关专业,偶尔给附近邻居的动物接诊,主要给宠物打针用药等。经现场核查,当事人王景无法出示有效的执业兽医资格证、执业兽医备案证明,也无法出示诊疗病历、处方笺等相关证物。执法人员现场对药柜内全部兽用药品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上报后经审批依法立案调查。2026年6月22日下午执法人员对王景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8日开展经营性诊疗活动,诊疗费用190元,构成了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及登记保存拍摄的照片3张、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诊疗收款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026年7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罚告[2026]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动物防疫部分)第17条轻微情况,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涉案兽药7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三、罚款3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319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19907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6年 7 月31日
2026年 7 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