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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农(动监)罚〔2026〕9号
当事人:底海海
住所:石家庄市************
身份证件号码:1************
2026年8月20日上午 我局执法人员耿卓(执法证号03010319063)王方岩(执法证号 03010319049)在正定县曲阳桥乡上曲阳村村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装载活牛的货车,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对当事人乘坐的号牌为冀A5G6D2经营车辆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车辆车内装载活体牛1头,牛只体态正常、活体状态良好,已佩戴耳标。现场依法要求当事人底海海出示本次经营动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备案等相关手续,该车辆是备案车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本次经营牛只对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现场核实,该批牛只启运地为正定县南楼乡许香村,拟运往藁城屠宰场,用途为屠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证明底海海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2、底海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现场照片三张 。
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25日向当事人底海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告[202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鉴于当事人底海海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经查阅本单位两年行政处罚案卷台账,当事人无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同类行政处罚记录系初次违法,属于较轻情节,不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底海海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禁止屠宰、经营、经营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经营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参考《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部分 (动物防疫)第8条一般情况,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2倍以上0.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底海海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70元(货值金额7000x0.21=1470)
以上罚没壹仟肆佰柒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河北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19907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 9 月 10 日
住所:石家庄市************
身份证件号码:1************
2026年8月20日上午 我局执法人员耿卓(执法证号03010319063)王方岩(执法证号 03010319049)在正定县曲阳桥乡上曲阳村村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装载活牛的货车,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对当事人乘坐的号牌为冀A5G6D2经营车辆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车辆车内装载活体牛1头,牛只体态正常、活体状态良好,已佩戴耳标。现场依法要求当事人底海海出示本次经营动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备案等相关手续,该车辆是备案车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本次经营牛只对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现场核实,该批牛只启运地为正定县南楼乡许香村,拟运往藁城屠宰场,用途为屠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证明底海海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2、底海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现场照片三张 。
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25日向当事人底海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告[202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鉴于当事人底海海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经查阅本单位两年行政处罚案卷台账,当事人无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同类行政处罚记录系初次违法,属于较轻情节,不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底海海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禁止屠宰、经营、经营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经营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参考《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部分 (动物防疫)第8条一般情况,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2倍以上0.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底海海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70元(货值金额7000x0.21=1470)
以上罚没壹仟肆佰柒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河北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正定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19907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 9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