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 内容阅读
石家庄开圆希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6-08-10
    来源: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消行罚决字〔2026〕第 0015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石家庄开圆希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燕赵南大街101 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CHKB6B1J。
  现查明 2026年2月12日,石家庄开圆希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向大队申请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大队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书》(正消安许字〔2026〕第0003号)。2026年3月18日,大队消防监督员按照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现场核查,发现:1. 该场所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2.场所室内消火栓管网无水、3.场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报警、4.场所排烟系统无法在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5. 场所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存在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5项与承诺不符。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最新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6年5月8日,大队消防监督员对其进行复查,单位处于停业状态,以上事实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正消安检字〔2026〕 0003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正消安许限 字〔2026〕第 0001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6〕第0647号)、顾岩的询问笔录以及违法行为现场照片、停业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最新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冀消〔2026〕14 号)第十一条第一项、《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2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石家庄开圆希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 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停业并于十五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