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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
 
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定县门店牌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4    
来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字号:正政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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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正定县门店牌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正定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定县门店牌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门店牌匾管理,规范门店牌匾设置行为,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突出古城风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建成区内的门店牌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店牌匾,指依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悬挂的商业经营(办公)用牌匾。牌匾形式包括横向牌匾、坚向牌匾、组合式牌匾及各类招牌、标识等。
第四条 结合城区街道景观特征及主要功能,将街区分为:景观街区、商业街区和普通街区。
(一)景观街区:历史文化街、中山路、南关商业街、育才街、旺泉街。牌匾风格应与仿古建筑相协调,以木质材质和黑色主色调为主,红、黄传统色字,适当采用繁体字、竖旗、灯笼等形式。
(二)商业街区:大型商超、集贸市场等,门店牌匾形色在规范引导的同时为商家保留一定的弹性空间,可依照其固有的风格进行综合统筹设计,尊重业态属性和商业个性。
(三)普通街区:除景观街区、商业街区以外的主要街道。牌匾在色彩及风格上应当结合各街道特色,体现出古城正定的商业实力和文化底蕴。
第五条 设置门店牌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字
门店牌匾的内容要与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力求简洁明了。文字、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规范准确。
(二)版面
1.牌匾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特点。
2.牌匾版面规范用字,文字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主题突出,标识适当,无广告文字内容。
(三)灯饰
1.设置牌匾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和霓虹灯等形式亮化,灯具设置应兼顾白天景观效果。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突出夜间景观效果。
2.积极推广使用新光源、新材料、展示时代气息。
(四)材质
1.牌匾制作应因地制宜,选择坚固耐用、防腐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达到视觉效果新颖,牢固安全。
2.牌匾应根据版面设计,采用先进制作工艺和新型硬质材料,达到制作精良,造型美观。
3.禁止使用泡沫、即时贴和反光性强等材料制作牌匾。主干街路、重点区域严禁使用喷绘布等低档材料设置牌匾。
(五)定位
1.牌匾设置一店一牌(匾),以建筑楼体为单元,以不遮挡采光窗和影响建筑特色及不侵犯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
2.一层店面牌匾设置,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下窗台线,最高高度一般不超过 1.5米;沿街平房设置高度为 1.3 米;根据建筑物自身高度设计最佳比例设定。
3.沿街建筑物的门店牌匾不得多层设置。一楼以上的单位需设置单位名称的,可依次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置铜牌或指示牌;仍无法设置的,可用铜质字、烤漆字或亚克力字等新型制作材料,在建筑物外立面上以单体字的形式直接镶嵌,门店牌匾设施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
4.一幢建筑物整体外包装带门店牌匾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六)规格
1.在店面范围内,与一层店面比例协调,禁止超范围设置。
2.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接建筑楼体)层面牌匾的规格与平面原则上尺寸统一,造型协调。
3.相邻牌匾间原则上留0.2-0.3米间隔,其间隔连接形式由相邻牌匾设置人双方协商制作安装。
第六条 对于特殊行业,如商业连锁店、加盟店、世界知名商业机构、中华老字号等商业机构及其网点设置的门店牌匾,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其牌匾内容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
以上机构在仿古街道设置门店牌匾,应当按照仿古街道的整体风格、标准,采用木质边框,将其固有的牌匾进行镶嵌,以体现出浓厚的古城古韵特色。
第七条 门店牌匾设置人应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牌匾标识出现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字体缺失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八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牌匾标识安全牢固。因设置人自身维护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人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予以拆除,并应保持墙体整洁、不影响城区市容。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门店牌匾设置人诚信管理制度,在发放《设置意见》的同时发放《告知书》和签订《门前“三包”协议书》。
第十一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牌匾标识、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如有违反第五条、第八条之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细化相关工作流程。
如遇上级部门或政府政策调整,牌匾设置人需按照政策标准配合更换门店牌匾。
第十四条 正定新区、高新区、自贸区、综合保税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正定县门店牌匾管理办法》解读